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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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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1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六 章 審判程序 › 第 九 節 辯論程序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為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得運用文字、圖說、表格或其他適當方式輔助辯論。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9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十一款所稱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指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規…
「辯論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230條
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辯論過程得引用已調查完畢之證據。前項證據之引用,得靈活運用電子卷證;證據…
第232條
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於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為辯論時,準用之。
← 第230條
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
第232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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