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 第232條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32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六 章 審判程序 › 第 九 節 辯論程序
第一百九十五條之規定,於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為辯論時,準用之。
AI 白話解釋

「辯論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230條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辯論過程得引用已調查完畢之證據。前項證據之引用,得靈活運用電子卷證;證據…第231條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為促進國民法官法庭之理解,得運用文字、圖說、表格或其他適當方式輔助辯論。
← 第231條看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