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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5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八 章 終局評議 › 第 五 節 終局評決方法、評議意見之記載、確認與閱覽
終局評決之方法不拘特定形式,惟應於評決後,將國民法官及法官對各該表決事項之最終意見記載於評議意見單,並由法官簽名及由國民法官書寫代號確認之。 前項評議意見之記載錯誤、表決違反本人真意或前後矛盾之情形,應視情形更正記載或命單獨或全部重新表決。 前項情形,應保存前後評議意見,並記明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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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局評決方法、評議意見之記載、確認與閱覽」的其他條文

第284條關於終局評決之表決事項,宜事先以適當方式提供當事人、辯護人檢閱,並使檢察官、辯護人有表示意見…第286條審判長應根據前條意見結果,統計並記錄國民法官法庭關於罪責及科刑事項之終局評決結果。前項結果應…第287條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於裁判確定後得聲請閱覽第二百八十五條之評議意見單。但法院認聲請閱覽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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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