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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286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八 章 終局評議 › 第 五 節 終局評決方法、評議意見之記載、確認與閱覽
審判長應根據前條意見結果,統計並記錄國民法官法庭關於罪責及科刑事項之終局評決結果。 前項結果應由國民法官法庭成員確認之;審判長、陪席法官宜再確認關於罪責及科刑事項之表決門檻與實際意見分布情形,以確保評決結果無誤。 第一項票數統計或記錄錯誤之情形,應更正其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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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8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200條法院經檢察官請求且認為適當者,得合併進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與本法第七…

「終局評決方法、評議意見之記載、確認與閱覽」的其他條文

第284條關於終局評決之表決事項,宜事先以適當方式提供當事人、辯護人檢閱,並使檢察官、辯護人有表示意見…第285條終局評決之方法不拘特定形式,惟應於評決後,將國民法官及法官對各該表決事項之最終意見記載於評議…第287條當事人、辯護人或輔佐人於裁判確定後得聲請閱覽第二百八十五條之評議意見單。但法院認聲請閱覽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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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