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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4條

檢察官應於起訴書具體記載被告犯罪之日、時、處所及犯罪行為之內容,使被告得以知悉其被起訴之對象與範圍。 法院認檢察官起訴書所記載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不明者,得請檢察官說明之。 檢察官為前項說明後,法院仍有疑慮者,得定期裁定命檢察官補正之。 前二項情形,檢察官認有必要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闡明。 被告、辯護人認有第二項情形者,得請求法院為適當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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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