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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85條

第 四 編 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審理 › 第 一 章 起訴
起訴書之記載有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之疑慮者,準用前條第二項至第五項之規定。 就起訴書之記載有無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有爭議,法院得審酌其有無下列情形,妥為認定之: 一、記載證據之內容,且並非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者。 二、記載前科資料,且並非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者。 三、記載被告之品行、素行、經歷、生活狀況或相關評價,且並非特定犯罪事實所必要者。 四、其他記載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以外之事項,且足使人就犯罪事實之成立與否形成心證者。但與犯罪事實具密不可分關係,且為說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之部分,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8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9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評議秘密,指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所定事項;其所稱個別意見陳述,並不包括判決…

「起訴」的其他條文

第83條檢察官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將偵查卷證隨同起訴書送交法院者,法院不得閱覽該偵查卷證之…第84條檢察官應於起訴書具體記載被告犯罪之日、時、處所及犯罪行為之內容,使被告得以知悉其被起訴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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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