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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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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40條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 五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保護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任何人不得揭露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二條
第一款所定屬於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個人資料。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個人資料保護之方式、期間、範圍、處理及利用等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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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0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98條
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八萬元以下罰金:一、無…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保」的其他條文
第39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執行職務期間,或候選國民法官受通知到庭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
第41條
任何人不得意圖影響審判,而以任何方式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接觸、聯絡。任何人…
第42條
法院得依職權或當事人、辯護人、輔佐人、國民法官或備位國民法官之聲請,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 第39條
看 國民法官法 全文
第4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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