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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41條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 五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候選國民法官之保護
任何人不得意圖影響審判,而以任何方式與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接觸、聯絡。 任何人不得向現任或曾任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或候選國民法官之人,刺探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41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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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