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法官法
› 第8條
國民法官法 第8條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 一 節 通則
國民法官之職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與法官同。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通則」的其他條文
第9條
國民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國民法官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
第10條
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選任一人至四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
第11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 第7條
看 國民法官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