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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8條

第 三 章 國民法官及備位國民法官 › 第 一 節 通則
國民法官之職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與法官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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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國民法官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國民法官應依法公平誠實執行職務,不得為有害司法公…第10條法院認有必要時,得選任一人至四人為備位國民法官,於國民法官不能執行其職務時,依序遞補為國民法…第11條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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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