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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11條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及受通知到庭之候選國民法官,應按到庭日數支給日費、旅費及相關必要費用。 前項費用之支給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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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