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法官法 › 第86條

國民法官法 第86條

終局評議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即宣示判決。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但科刑判決,得僅宣示所犯之罪及主刑。 宣示判決,應通知國民法官到庭。但國民法官未到庭,亦得為之。 判決經宣示後,至遲應於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判決書原本交付書記官。
AI 白話解釋
← 第85條看 國民法官法 全文第8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