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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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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法 第86條
終局評議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即宣示判決。 宣示判決,應朗讀主文,說明其意義。但科刑判決,得僅宣示所犯之罪及主刑。 宣示判決,應通知國民法官到庭。但國民法官未到庭,亦得為之。 判決經宣示後,至遲應於判決宣示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判決書原本交付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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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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