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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5條

候選國民法官應據實填載調查表,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以調查表所記載之回覆方式將調查表送交法院。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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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