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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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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23條
第 三 章 候選國民法官之抽選、資格審核及名冊之造具 › 第 二 節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
法院應於預定選任期日之三十日前,依應通知之候選國民法官名單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 法院通知候選國民法官到庭時,除候選國民法官到庭通知書外,應一併寄送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以下簡稱制度說明書)及調查表。 法院應將前項所定文書寄送至候選國民法官戶籍地,惟於法院知悉候選國民法官居住於其他處所之情形,應併寄送至候選國民法官之居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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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2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3條
法院得依職權或檢察官、辯護人之聲請,變更原定選任期日之日期與時間。但已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
「候選國民法官之通知」的其他條文
第24條
法院應依國民參與審判制度概要說明書及候選國民法官調查表應記載事項準則所定方式製作制度說明書及…
第25條
候選國民法官應據實填載調查表,並於選任期日十日前,以調查表所記載之回覆方式將調查表送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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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全文
第2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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