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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6條

第 四 章 選任期日 › 第 四 節 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之隨機抽選
法院抽選出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後,應即配賦其專屬之代號或遞補序號。 備位國民法官之遞補序號,得以選出之順序、另行抽籤決定遞補順序或其他符合隨機抽選精神之適當方式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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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條審判長應自行或指定適當之人當場操作抽選之電腦程式或以人工抽籤方式,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第67條法院認有必要且經檢察官、辯護人同意者,得先以抽籤方式,對到庭之全部或部分候選國民法官編定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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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