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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法官選任辦法 第65條

審判長應自行或指定適當之人當場操作抽選之電腦程式或以人工抽籤方式,自到庭且未受不選任裁定之候選國民法官抽選出所需人數之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 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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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