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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義務勞動法 第19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除義務勞動: 一、殘廢痼疾無勞動能力者。 二、從事國防工業者。 三、於同年內已受軍事征用法之人力征用者。 四、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應征者。 前項第二款之免除,應經中央主管官署之核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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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