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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義務勞動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征召之緩免
在征召期內,患有疾病或有婚喪大故者,得延緩服務,於事後補足。
AI 白話解釋

「征召之緩免」的其他條文

第19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除義務勞動:一、殘廢痼疾無勞動能力者。二、從事國防工業者。三、於同年內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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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