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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義務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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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義務勞動法 第18條
第 四 章 征召之緩免
在征召期內,患有疾病或有婚喪大故者,得延緩服務,於事後補足。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征召之緩免」的其他條文
第19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免除義務勞動:一、殘廢痼疾無勞動能力者。二、從事國防工業者。三、於同年內已…
← 第17條
看 國民義務勞動法 全文
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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