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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義務勞動法 第21條

第 五 章 罰則
不依法發布征召之命令者,科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AI 白話解釋

「罰則」的其他條文

第20條對於義務勞動無故不應征者,由主管官署直接強制行之。第22條不依法為征召之緩免者,科以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23條辦理義務勞動事項之人員,藉口應興工事,擅向人民勒派捐款者,科以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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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