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義務勞動法 › 第26條

國民義務勞動法 第26條

第 六 章 附則
兵役法及軍事征用法之實施,不因本法而受影響。
AI 白話解釋

「附則」的其他條文

第24條公教人員在校學生義務勞動之征召及服務,由社會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辦法,呈請行政院核定之。第25條女子義務勞動,另以法律定之。第27條本法施行細則由社會部擬訂,呈請行政院核定之。第28條本法施行後國民工役法廢止之。第29條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 第25條看 國民義務勞動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