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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第6條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第6條
統一編號有錯誤或重複之情事,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者,應即通知當事人更正或變更;須重新配賦新號者,得自行挑選號碼。經通知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予更正或變更,於登記後通知其換領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統一編號重複當事人之一方自願配賦新號,得予以重新配賦;雙方當事人均無意願,由配賦在後者重新配賦新號;無法分辨配賦之先後,由出生在後者重新配賦新號。 統一編號重複當事人之一方有
第六條之一
不得變更統一編號之情形時,由他方重新配賦新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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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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