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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 第5條
國民體育法 第5條
第 一 章 總則
政府應保障人民平等使用運動設施及參與體育活動之權利。 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應依有關法令規定,配合國家體育政策,切實推動體育活動,並促進運動參與之性別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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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
為促進與保障國民之體育參與,健全國內體育環境,推動國家體育政策及運動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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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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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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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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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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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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