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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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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育法 第8條
政府應鼓勵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舉辦運動賽會。 各種全國性運動賽會之舉辦,應依全國體育發展政策,並配合國際正式運動競賽予以規劃。 各種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舉辦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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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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