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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 第11條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11條
指導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工作倫理規範: (一)於執行指導員工作時段,應專職執行體適能指導工作,不得於同時間有執行其他工作情形。 (二)應隨時觀察受指導者身心狀況及情緒反應,作妥適處理。 (三)對受指導者不得有性騷擾疑慮之行為。 二、應定期參加相關專業講習活動。 三、受指導者發生重傷、失蹤或死亡事故者,應立即為必要之處理,並於事故發生時起三小時內通報事故發生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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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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