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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2條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以下簡稱指導員)之分級及執行業務範圍如下: 一、初級指導員: (一)擔任機關(構)、學校、民間機構、團體或個人之體適能指導。 (二)擔任體適能檢測工作。 (三)指導未滿六十五歲民眾體適能活動。 二、中級指導員: (一)執行前款初級指導員之業務。 (二)擔任健身中心之體適能指導員。 (三)指導六十五歲以上民眾體適能活動。 三、高級指導員: (一)執行前二款初級及中級指導員之業務。 (二)擔任前二款初級與中級指導員之訓練及輔導。 (三)擔任健身中心之經營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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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