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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第3條

申請指導員之檢定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其未成年者,並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二、學歷、經歷: (一)初級指導員: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二)中級指導員:經初級指導員檢定合格及一年以上指導經驗,或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科、系、所畢業。 (三)高級指導員:經中級指導員檢定合格及三年以上指導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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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