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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第6條

科技檢測之年齡、項目及順序如下: 一、二十三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腰臀圍比、體脂率及肌肉量。 (二)心肺耐力:三分鐘漸進式原地抬膝踏步。 (三)肌力:握力。 (四)柔軟度:護背式坐姿體前彎。 二、六十五歲以上者: (一)身體組成:身體質量指數、腰臀圍比、體脂率及肌肉量。 (二)肌力:握力。 (三)心肺耐力:二分鐘固定踏頻原地抬膝踏步。 (四)柔軟度:椅子坐姿體前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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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