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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體適能檢測實施辦法 第7條

科技檢測之實施方法如下: 一、二十三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 (一)身體質量指數:以身高器及體重器分別測量身高及體重,並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之平方計算。 (二)腰臀圍比:以布(皮)尺分別測量腰圍及臀圍各二次,並以腰圍(公分)除以臀圍(公分)計算,取平均值記錄之。 (三)體脂率、肌肉量:以身體組成分析儀,分別測量體脂率及肌肉量。 (四)三分鐘漸進式原地抬膝踏步: 1.檢測時,受測者應於三分鐘內,以每分鐘九十六拍之速度起始,每一分鐘提高二十四拍之速度進行四十五度(髂前上棘與臏骨中點連線之二分之一處)之左右抬膝踏步,並以心率量測器記錄心跳率。 2.運動後三分鐘結束運動,雙手自然下垂,進行緩和運動休息一分鐘。 3.受測者依本目之 1 及本目之 2 規定進行檢測,由心率量測器記錄受測者運動前、運動時第一分鐘、第二分鐘、第三分鐘及休息後一分鐘之心跳率。 (五)握力: 1.受測者垂直站立,雙手自然下垂,以單手握住握力器,在無其他手部動作下站立靜止,施力持續至少三秒。 2.依本目之 1 規定檢測二次,取最佳值記錄之。 (六)護背式坐姿體前彎: 1.受測者平坐,腳跟著地、腳尖朝上,保持頭部及肩膀,與牆壁微微接觸,同時二手掌上下互疊向前平舉、中指齊平,向腳尖方向自然伸展。 2.量尺予以固定後,將另一腿屈膝呈九十度,置於測試腿膝蓋旁。 3.雙手掌心朝下中指交疊對齊,吐氣時上身緩慢往前延伸,當中指觸及量尺時,應暫停二秒記錄之。 4.依本目之 1 至本目之 3 規定左右腳各檢測二次,取最佳值記錄之。 二、六十五歲以上者: (一)身體質量指數:以身高器及體重器分別測量身高及體重,並以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之平方計算。 (二)腰臀圍比:以布(皮)尺分別測量腰圍及臀圍各二次,並以腰圍(公分)除以臀圍(公分)計算,取平均值記錄之。 (三)體脂率、肌肉量:以身體組成分析儀,分別測量體脂率及肌肉量。 (四)握力: 1.受測者垂直站立,雙手自然下垂,以單手握住握力器,在無其他手部動作下站立靜止,施力持續至少三秒。 2.依本目之 1 規定檢測二次,取最佳值記錄之。 (五)二分鐘固定踏頻原地抬膝踏步: 1.檢測時,受測者應於二分鐘內,以固定每分鐘一百十二拍之速度進行四十五度(髂前上棘與臏骨中點連線之二分之一處)之左右踏步,並以心率量測器記錄心跳率。 2.運動後二分鐘結束運動,雙手自然下垂,進行緩和運動休息一分鐘。 3.受測者依本目之 1 及本目之 2 規定檢測,以心率量測器記錄運動前、運動時第一分鐘、第二分鐘及休息後一分鐘之心跳率。 (六)椅子坐姿體前彎: 1.受測者坐於椅子前緣三分之一處,一腳向前伸展,腳尖勾起,雙手掌心朝下,中指交疊對齊,吐氣時上身緩慢往前延伸,測量鞋面最上緣與中指間之距離。 2.依本目之 1 規定左右腳各檢測二次,取最佳值記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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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