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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2條

國營事業基於左列各款之需要,得投資於民營事業:      一 以各該事業產品為原料作進一步之發展者。、       二、與各該事業之生產或銷售業務關係密切,或有相互依存關係者。 三 以引進國外新技術或新製造方法為目的者。、       四 事業之創辦或改進業務之經營,宜與外資合作者。、   五、各該事業資力不足以創辦新事業,且有鼓勵民間投資合營必要者。 六、其他基於政府政策之需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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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