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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3條

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應擬具計畫,列明投資目的、所營事業、資 本組成、投資金額、效益分析等事項,並附具有關投資協議或契約草案 及其他資料,報請其主管機關核轉行政院核定後,依預算程序辦理。 前項核定之投資計畫如有變更,仍循上項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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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