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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參加民營事業投資管理辦法 第8條

兼任公股董事及監察人支領之報酬,其超過政府規定兼職酬勞費部分,應 繳作原投資事業機構之收益。 專任公股董事及監察人支領之報酬,其與員工一致性項目之薪給、獎金及 福利金等,依各該民營事業規定之報酬標準支給。但原投資事業機構之主 管機關在該報酬標準範圍內,認有為不同規定之必要者,從其規定,超過 規定部分,應繳作原投資事業機構之收益。 依公司章程所定,列於盈虧撥補表內分配之董事、監察人酬勞部分,不論 兼任、專任者均應繳作原投資事業機構之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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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