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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工作考成辦法 第7條

行政院依第五條第三款對主管機關所報初核結果,採書面審核方式進行複核,必要時得辦理重點實地查證,其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國發會邀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及人事行政總處,組成複核小組,依第三條第二項所定國營事業年度工作考成作業要點辦理複核。 二、複核結果,由國發會洽商行政院相關業務處、主計總處、人事行政總處及主管機關等意見後,陳報院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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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