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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辦法所稱研發成果,指國營事業自行從事、合作或委託辦理創新或研究發展所產生之技術、原型、著作等成果,及因而取得之各項國內外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著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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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