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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國營事業進行合作或委託研究,應以書面訂定契約,約定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歸屬、管理及運用。 國營事業依前項規定訂定契約時,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綜合考量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研發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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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