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4條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國營事業進行合作或委託研究,應以書面訂定契約,約定研發成果與其收入之歸屬、管理及運用。 國營事業依前項規定訂定契約時,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綜合考量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研發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等因素。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3條
看 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
第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