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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8條

國營事業及公立單位運用研發成果,得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商品化或商業化。 二、授權。 三、讓與。 四、技術作價。 五、其他適當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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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