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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7條

國營事業應就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之申請、登記、取得、維護及確保,採取一切必要且適當之措施。 國營事業辦理前項事務所需費用,應由其自行編列預算支應。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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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