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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8條

第 一 章 總則
主管機關之職權如左: 一、所管國營事業機構之組設、合併、改組或撤銷。 二、所管國營事業業務計劃及方針之核定。 三、所管國營事業重要人員之任免。 四、所管國營事業管理制度之訂定。 五、所管國營事業業務之檢查及考核。 六、所管國營事業資金之籌劃。 前項第三款重要人員之任免,如事業組織有特別法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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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1條國營事業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第2條國營事業以發展國家資本,促進經濟建設,便利人民生活為目的。第3條本法所稱國營事業如下:一、政府獨資經營者。二、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者…第4條國營事業應依照企業方式經營,以事業養事業,以事業發展事業,並力求有盈無虧,增加國庫收入。但專…第5條政府對於國營事業之投資,由國庫撥付,如依法發行股票,其股票由國庫保管。第6條國營事業除依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應與同類民營事業有同等之權利與義務。第7條國營事業之主管機關,依行政院各部會署組織法之規定。第9條國營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斟酌實際需要,設置總管理機構以管理之:一、性質相同之事業。二、事…第10條國營事業之組織,應由主管機關呈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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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