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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管理法 第9條

國營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斟酌實際需要,設置總管理機構以管理之: 一、性質相同之事業。 二、事務密切關聯之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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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