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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11條

前條之噪音補償措施申請,航空站得參酌噪音防制設施補助工作辦理情形及徵收噪音補償金額度等因素決定優先順序及噪音補償額度,並通知申請人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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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