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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12條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如有辦理第四條第三款之工作事項,得向航空站申請補助該費用。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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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