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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16條

申請人申請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時應提供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證明文件。 前項資料之文書格式及申請、審核及檢查作業由民航局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 依第十條申請噪音補償者,應依航空站通知之補償項目檢附具領清冊或相關單據等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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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