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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 第17條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17條
航空站屬軍民合用者,其噪音防制設施補助工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用塔台所轄之航空站,準用
第六條
至
第十六條
規定。 二、軍用塔台所轄之航空站,得準用
第六條
至
第十六條
之規定,或就
第六條
至
第九條
規定之補助程序,由民航局與國防部空軍司令部協調並經交通部同意後依協調內容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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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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