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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 第20條
國營航空站噪音補償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20條
為利噪音補償作業工作之規劃與執行,各航空站得邀集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代表、專家學者、相關鄉(鎮、市、區)長或村(里)長協調、諮詢或研擬相關事務。 航空站屬軍民合用者,航空站除得邀集前項人員協調、諮詢或研擬相關事務外,並應邀請該軍用航空管理機關指派代表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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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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