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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四周一定距離範圍禁止飼養飛鴿拆遷鴿舍補償辦法

一句話看懂
國營航空站四周一定距離範圍禁止飼養飛鴿拆遷鴿舍補償辦法規範了在國營航空站周圍特定範圍內因飼養飛鴿而須拆遷鴿舍時,提供相關補償的基準和程序,以確保民眾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0-02-09・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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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鴿舍拆遷補償標的,係指航空站四周之一定距離範圍內,於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劃定公告前已存在之鴿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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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養鴿戶申請鴿舍拆遷補償,應於第二條公告所定期間內,填寫申請表(如附件一)送請當地航空站審核。 航空站接獲前項申請後,應派員會同交通部認可專業機構之鑑價人員赴現場初勘及鑑價。必要時,得洽請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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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養鴿戶於初勘後七日內自行拆遷鴿舍並經航空站複勘查證屬實者,加發補償費一成。 經複勘未自行拆遷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如附件二)通知養鴿戶強制拆除日期。 養鴿戶於前項強制拆除日期前已自行拆遷者,發給補償費;逾期仍未自行拆遷者,將強制拆除鴿舍,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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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養鴿戶接獲航空站審核結果通知後,應由申請人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填具收據向航空站請領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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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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