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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四周一定距離範圍禁止飼養飛鴿拆遷鴿舍補償辦法 第4條

養鴿戶於初勘後七日內自行拆遷鴿舍並經航空站複勘查證屬實者,加發補償費一成。 經複勘未自行拆遷者,交通部民用航空局應開立強制拆除處分書(如附件二)通知養鴿戶強制拆除日期。 養鴿戶於前項強制拆除日期前已自行拆遷者,發給補償費;逾期仍未自行拆遷者,將強制拆除鴿舍,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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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