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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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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2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所屬徵收場站降落費之國營航空站 (以下簡稱航空站),應每年提撥其場站降落費之百分之八作為航空站回 饋金(以下簡稱回饋金)。 停徵場站降落費之航空站,民航局應每年編列與前項相同計算方式之回饋 金預算,辦理回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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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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