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 第3條
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3條
回饋金之回饋範圍由航空站協調地方政府就下列各款決定之: 一、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航空站周圍航空噪音防制區(以下簡 稱噪音防制區)。 二、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噪音防制區所在之村(里)。 未公告噪音防制區之航空站,其回饋金之回饋範圍,由航空站與所在地鄉 (鎮、市、區)公所會同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