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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4條

回饋金之用途如下: 一、維護居民身心健康之補助:指有關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及醫療保健事項。 二、獎助學金之補助:指有關獎勵成績優異及補助清寒學生事項。 三、社會福利之補助:指有關補助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急難救助事項。 四、文化活動之補助:指有關補助地方民俗節慶及提昇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五、基層建設經費之補助:指有關改善村(里)道路、交通、水利、治安 、環境、清潔衛生及宗教文化設施遷、改建事項。 六、公益活動之補助:指與促進公共利益有關活動事項。 七、航空站或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回饋金業務之行政作業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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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