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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航空站回饋金分配及使用辦法 第6條

航空站每年應擬訂回饋金之分配及工作計畫,報請民航局同意後將回饋金 分配額度通知回饋範圍內之鄉(鎮、市、區)公所。 鄉(鎮、市、區)公所應依第四條之用途研提申請計畫送航空站審核,並 依航空站核定之項目執行;執行時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辦理 。 第二項之申請計畫格式,由民航局另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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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