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 第3條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3條
國營鐵路機構申請辦理附屬事業,應具備下列文書報請交通部核准: 一、經營事業種類。 二、經營計畫。 三、資金總額及款項來源。 四、損益估計表。 五、章程:其以子公司經營者,除子公司章程外,並應包括母公司修改章程。 前項第一款之經營事業,依法令須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應於取得交通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核准後,始得經營。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2條
看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全文
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