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 第3條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3條

國營鐵路機構申請辦理附屬事業,應具備下列文書報請交通部核准: 一、經營事業種類。 二、經營計畫。 三、資金總額及款項來源。 四、損益估計表。 五、章程:其以子公司經營者,除子公司章程外,並應包括母公司修改章程。 前項第一款之經營事業,依法令須經其他有關機關核准者,應於取得交通部及其他有關機關核准後,始得經營。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