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 第4條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第4條

交通部審核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有助於鐵路運輸及建設工程之需要者。 二、有足夠經營資金者。 三、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四、符合公平交易法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國營鐵路機構辦理附屬事業規則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